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市)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主管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防疫和有害生物防治,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园林绿化、树木种植、养护、有害生物防治等方面,向社会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