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林木所有权人可以对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进行流转经营或者出资合作。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