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符合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和国家造林发展政策的造林绿化项目,按照国家政策优先给予扶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城乡造林绿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造林绿化。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