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办理延长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手续,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化原状。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