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上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归其所有,并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在非林地上或者将非林地作为临时苗圃种植林木的,按照市场需要自主采伐或者处置。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