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农牧民在房前屋后、庭院内、自留地种植的林木和在其承包耕地上种植的用材林归农牧民所有,林木的采伐不需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