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市)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影响交通、城乡管线、安全生产等人居环境的树木每年修剪一次。

修剪所需费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