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城乡人居环境绿化设施量和绿化养护定额,安排下一年度公共绿化的养护经费,养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政村管护工作量,配备一到两名林木管护员。林木管护员由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管护员工资从养护经费中列支。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