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制度,执行养护技术规程,绿化成活率一般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保存率一般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