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污水治理与再生利用,在城市、乡镇基础设施和地下管廊规划建设中,合理布局中水利用管道。

城市中水百分之二十以上应当用于生态造林、园林绿化和水景观。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