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乡镇、道路、村庄居民点、农田防护林绿化年配水纳入县(市)年度用水总量分配方案。绿化用水不低于二轮承包土地的用水定额。城市、乡镇、村庄居民点绿化用水定额内水费,按二轮承包土地限额内水价执行。农田防护林、道路防护林等生态林灌溉用水水费采取先征后返,由财政适当予以补贴。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