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城乡人居环境绿化应当以种植乡土树种为主。乡土树种所占比例城市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乡镇、村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