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部门制定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水污染防治要求,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

市、区(县)相关行政部门编制涉及水资源专项规划的,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