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配置水资源应当严格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满足二轮承包土地农业灌溉用水,合理配置二、三产业发展及生态用水。

建立健全水权制度,完善水价形成机制,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开展水权交易。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