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部门备案。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农牧业及其他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实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