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