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域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种植结构,对不同区域主栽作物灌溉定额进行复核,加大节水灌溉工程升级改造,推广新型节水灌溉技术与农艺节水技术相结合,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率。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