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