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区域内水资源状况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制定严于自治区用水定额标准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并按照相关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