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用途取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或者对外转供、销售。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