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按照下列规定累进加价收费:(一)超计划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二)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费;(三)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水资源费。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