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达到使用年限的国有农业开发土地,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再批准延期的,水行政部门注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