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水行政部门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取水项目;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项目。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