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年度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年度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地下水开采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按照年度取用水总量控制红线,核定国有开发土地每亩农业灌溉用水量。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