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年度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年度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对地下水开采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按照年度取用水总量控制红线,核定国有开发土地每亩农业灌溉用水量。

Local Regulations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