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水行政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国有开发土地用水逐步核减用水指标,不能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的,实行自然退地;(二)改变机电井原有用途用于农业灌溉的,予以关停。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