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水行政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国有开发土地用水逐步核减用水指标,不能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的,实行自然退地;

(二)改变机电井原有用途用于农业灌溉的,予以关停。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