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哈密东天山、冰川、河流、湖泊、地下水、湿地和自然植被等生态系统的保护,维持河流的合理水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