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维持湿地、湖泊、公益林等合理生态需水量,优先配置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禁止新增农业水土开发项目。新增工业项目应当优先配置非常规水资源。区域外调入水资源主要用于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用水。鼓励利用再生水。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