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