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