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