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