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