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