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可以向拟实施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