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其他具有危险性宠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