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