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高空抛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