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