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