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