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第三十三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文明行为先进事迹,批评不文明行为。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公共汽车和建设工地围挡等载体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