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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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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有效

车站、商场、医院、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其场所禁止行为的标识。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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