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车站、商场、医院、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其场所禁止行为的标识。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