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区)设立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平台,由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不文明行为定期进行疏理;对严重或者多次因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