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设立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平台,由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不文明行为定期进行疏理;对严重或者多次因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