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乡村)建设,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私搭乱建;(二)不得在公共绿地内种植蔬菜和农作物;(三)不得随意堆放物品占用公共部位;(四)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畜禽;(五)从事房屋装修等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六)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和邪教组织;(七)不得组织和参与赌博;(八)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和堆放物品。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