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宠物;

(二)携犬出户束绳牵引,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不得携犬(警犬、导盲犬除外)进入禁止犬只入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