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拣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乱扔、混投和乱堆乱放垃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