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高空抛物;

(二)堵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三)在住宅楼道为电动车充电。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