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高空抛物;(二)堵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三)在住宅楼道为电动车充电。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