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灌区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灌区水情监测预警、工程运行安全、供水调度保障等工作,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抗旱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