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灌区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灌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和水资源配置等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健全灌区事务协商管理制度。

灌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保障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加强技术创新,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