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设立的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渠首枢纽、干渠(河)、分干渠(河)、各支渠(河)分水枢纽及跨设区的市支渠(河)等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跨县支渠的管理,并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支渠(河)分水枢纽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支渠(河)分水枢纽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群众性的用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